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 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函》的通知》精神,进 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 (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和《遂宁市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医保局梳理全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遂宁市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以下简称《价格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规定
(一)规范使用《项目汇编》。省医保局负责设立和解释全 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医保局负责制定本市的医 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全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 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 “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 材, 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公立
医疗机构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继
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 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
器械目录”。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一是公立医疗机构 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放开的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非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要求,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 疗机构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定价。市医保局制定和调 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核定的收费标 准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允许下浮。按照省 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要求,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 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分别上浮但不超过20%、10%;二乙 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其基础上分别下调但不低于5%、10%。为 支持中医发展相关政策,各级中医院在执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项目时,收费标准可在10%范围内上浮,其他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时,可在5%范围内上浮。
(五)《项目汇编》中未标注收费标准的项目(放开和特需 项目除外),属全市暂未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公立医疗 机构有能力或有技术开展此类项目,可按规定向属地医保局申 请,经县(市、区)医保局初审后报送市医保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保局申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继续
按遂发改〔2013〕363号和遂发改〔2016〕391号执行。
二、 其他事项
(一)《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全市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项目汇编》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多、专业性强,全 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 市医保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2024年3月31 日及以后新出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三)本通知从2024年4月1 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 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23年发布的《遂宁市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和2009年发布的《遂宁市医疗服 务价格》以及原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及此前遂宁市
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