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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遂宁市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试行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3-12  作者:  来源: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精神,按照《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委发〔2021〕22号)要求,为促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 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医疗服务需求,市医保局按程序对“多 学科联合诊疗”等76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试行价格定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情况

  综合考虑遂宁市医疗服务水平、公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济发 展水平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的原则,对“多学科联合诊疗”等76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试行价格定价(详见附件)。

  二 、具体要求

  (一)依法公示,积极宣传。各公立医疗机构须依法履行明 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信息平 台和本单位收费、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 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必须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做 好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化解风险,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认 真落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名称、内 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严禁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增加群众负担。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 法查处违规收费、分解收费、重复计费、不履行明码标价和价格 公示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 疗机构。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遂宁市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

  遂医保函〔2024〕3号关于公布遂宁市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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