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 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 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和《四川省医疗保 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 知》(川医保规〔2023〕7号)相关要求,我局按程序完成2023 年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现印发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 原则,提高复杂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同时降低核磁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二 、修订2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布的28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遂宁市公立医疗机构 执行标准(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 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内容落 实(无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需按照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申报 ) 。
三、 工作要求
(一)医保报销政策不变。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继续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方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执行。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 落实我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严禁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提价。应由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不得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做好政策公示和解释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意 见箱、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并通过多媒体、触摸屏、公示栏等多 种方式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要及时受理咨询投诉,对政策进行耐心解答,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要 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 构。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