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2013年《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院工作人员,包括编制人员、按正式编制待遇的招聘人员、招聘人员,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和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院工委委员会批准,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等相关会籍资料,并在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本院会员关系自动解除。
第九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条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科室书面报告院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日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为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